浙江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这些问题的官方答复在这里

发布日期:2016-02-02 信息来源: 省卫生计生委指导处 浏览次数: 字体:[ ]

       2月2日上午,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召开了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新闻发布会。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国敬向浙江主要新闻媒体正式发布了有关信息。发布会由省卫生计生委宣传处处长徐兆礼主持,省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处长潘祖光、省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处长张万恩、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健康服务处处长胡崇高在会上回答了记者提问。

       关于全面两孩政策,健康浙江之前就已经多次发布了相关权威信息。今天,我们再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若干问题作官方解答。

       新闻界请注意:不叫“全面二胎”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不论这对夫妇的城乡、区域、民族、身份属性,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全面两孩”不是“全面二胎”。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国家法)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强调的是子女个数而不是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多胞胎,就不能按照全面两孩政策再生育。

       这个疑问不要有:计生国策会不会取消 

       党中央对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态度是坚定而明确的。基于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客观存在,中央多次强调,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必须长期坚持、不能动摇。生育政策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核心,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新形势下遵循人口发展规律、顺应群众期盼的重大战略选择,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这就是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适当提升生育水平,努力实现规模适度、素质较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的人口均衡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因此,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为了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绝不是对这项基本国策的否定。

       全面两孩政策关系到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要把这件好事办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内容更丰富了,要求也更高了。既要帮助群众生好孩子,又要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以后计划生育工作将更加重视引导群众按政策负责任生育、优生优育,更加重视促进生殖健康和家庭发展,基层干部将承担更加丰富的使命,责任更重。因此,必须进一步夯实计划生育“网底”工程、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稳定县乡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队伍,稳定村级卫生计生服务人员队伍,保证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你的担心我知道:出生人口会不会大幅增长

       从目前调查和预测分析研究的结果看,由于目标人群基数较大,常住人口约410万人、户籍人口约271万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短期内全省出生人口会明显增加,预计在“十三五”期间目标人群释放生育新增的出生人数:常住人口为年均17万左右、户籍人口为年均9万左右。但是,由于受以下四个因素的影响,不会导致生育水平的强烈反弹、也不会导致出生人口总量的大幅增长:一是目标人群中年龄在35岁以上的妇女占2/3左右、40岁上下各占一半左右,年龄、生理、心理和经济、养育条件等许多客观因素限制着群众选择再生育;二是受年龄结构变化等影响,我省已婚育龄妇女总量自2004年达1033万人的峰值后呈逐年下降态势,特别是20-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三是少生优生已成为社会生育意愿的主流,群众的生育行为较为理性;四是单独两孩政策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 

       当然,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不仅短期内出生人口明显增加,而且高龄、高危孕产妇会明显增多,这会使医院接生、妇幼保健、优生优育和幼托服务、学前教育等公共服务的供给矛盾更加突出、压力进一步加大,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应对准备,育龄群众也要理性安排生育时间,避免扎堆生育。

       这个问题很关注:浙江如何对待超生黑户问题

       我省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将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相挂钩的规定,我省绝大多数没有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挂钩的情况,但也不否认个别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差地区存在延续从严从紧时期这一计划生育工作措施。省卫生计生委也多次明确要求,各地不得将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子女落户相挂钩。2012年原省卫生厅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要求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30日内申报出生登记,不得以申请人未提供生育证明等理由,不签发或缓签发出生医学证明。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省卫生计生委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落实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在依法做好违法生育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个现象很奇怪:2015年我省出生人口数量明显下降

       2015年出生人口较2014年是有明显下降,据全省计划生育统计年报显示,2015年当年出生人口39.94万人,较2014年减少8.2万人(减幅达17%),与2013年出生人口基本相当,其中一孩出生人口减少幅度大,达7.24万人;二孩出生人口减少0.9万人。这个现象属于年度间出生人口变化的自然波动。分析主要原因:一是2012年以来初婚妇女数逐年波动式下降,2015年初婚妇女较上年同期减少3.6万人,减幅达12.4%;二是受婚俗和生肖喜好的影响存在生育时间选择的现象。2015年为中国农历羊年,民间普遍有规避的习俗。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最直接目的是适度提高出生人口数量、调整出生人口结构。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二年,我省因单独两孩政策共出生7.39万人,全省孩次结构有明显的改善。二年中一孩率下降8.1个百分点,二孩率上升7.86个百分点,使我省的出生人口孩次结构更趋合理,达到是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预期效果。

       这个细节别担心:计生法实施后但是省条例修改前的二孩生育违法吗

       新修改的省条例自2016年1月14日实施,但根据新修改的国家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因此,只要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夫妻,第二个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即为合法生育。

       这个手续要知道: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2016年1月1日以后,对除再生育审批对象外生育两个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备生育的夫妻可在结婚登记之日起至生育前,携带结婚证、户口薄(或者居住证)和双方的身份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现场填写婚育信息登记表并作真实性承诺、主动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省卫生计生委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指导意见和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制定具体的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

       这些规定要了解:什么情况可以“再生育”

       新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要求生育子女的,应当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另外,新修改的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依法收养的,不影响其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但同时规定,公民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再生育。

       这些假期搞清楚:晚婚假到底怎么说?

       新修改的省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意味着2016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生育第几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这个证还有没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还领不领

       依据新修改的国家法,新修改的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就是说,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老政策还享受吗: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关于两孩政策实施前后有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的衔接问题,新修改的国家法第二十七条有相应规定,国家明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也就是说,在两孩政策实施之后,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新政策执行,之前的按照老办法。比如说: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继续按规定获得扶助。但根据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和国家有关部署精神,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用退还。

       老处理还执行吗:不能“翻烧饼”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对于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规定生育两孩的行为还要处理吗?以前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退回吗?

       在2015年12月31日及之前不符合当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两孩生育条件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还,不能“翻烧饼”;对其他情况要继续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生孩子会难吗:“浙江妇幼”一直在努力

       近年来,我省妇幼健康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我省户籍人口孕产妇死亡率为5.52/1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3.82‰,提前实现了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妇幼保健指标。

       为了让全省人民“好好生孩子”,我省在妇幼健康服务方面作了大量应对准备工作,包括:在服务体系上做“加”法。增加妇幼健康资源供给,即增加产科床位、增加助产设备等;在服务方向上做“减”法。通过开设再生育门诊、提升产前诊断能力、巩固新生儿遗传病等三级预防手段,减少出生缺陷患儿。通过加强保健服务,母婴少生病或不生病,减少妇幼健康需求;在服务手段上做“乘”法。以信息化手段推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优化配置,起到乘数效应。如以移动互联网为载体,密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孕产妇的联系,为孕产妇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远程会诊平台发挥省儿保、省妇保的专业龙头和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基层助产单位服务水平;在服务资源上做“除”法。推动省妇保、省儿保、各市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提升基层机构妇幼健康服务水平,畅通双向转诊渠道,除去产妇的生产风险,保证生命安全。

       另外,有研究表明,出生缺陷发生率与育龄妇女的生育年龄有关,产妇年龄≥35岁是出生缺陷的高危因素,据统计,我省35岁以上的高龄产妇占全部产妇人数有逐渐上升趋势,2014年,高龄产妇已占8.9%。浙江将通过加强一级预防、深化二级预防、巩固三级预防,综合防治,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新居民”看过来:这些规定跟您有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和新修改的国家法、省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国家卫生计生委将制定下发实行生育登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卫生计生委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是为了更好地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不属于审批程序。亟需办理生育登记的对象,只要是符合新修改的国家法律规定生育的,在生育前未及时办理好生育登记的,可以在登记办法明确后进行补登记。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后,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对象的户籍地,在回到原籍后不需要重新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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