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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开日期: 2016-07-06
文  号: 浙卫发 [2016] 36号 主 题 词
统一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计生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

浙卫发 [2016] 36号

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省计生协机关:
       根据中央、省有关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信访工作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和问题,厘清信访与行政、司法等其他法定途径的边界,使群众信访投诉请求能够依照清单规定合理分流、依法处理。按照省信访联席办印发的《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浙江省卫生计生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以下简称《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工作重要意义
       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信访工作要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举措,是增强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解决问题效率的具体措施,是转变一些群众“信访不信法”观念,引导信访群众按照法定途径和程序,依法理性反映问题诉求的需要。进一步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建立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二、准确把握厘清法定途径分类处理边界
       各处室、各单位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落实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要求,认真对照《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进行逐一对应,明确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边界,只有无法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信访事项,才可以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启动办理、复查、复核程序,防止用信访终结替代司法终结。判断是否“法定途径”,应同时符合三个标准:一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一般应当具备明确的主体、时限和操作程序等要素;三是经过该途径办理的具有法律效力。
       三、严格规范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各处室、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按照工作职能正确甄别群众诉求类别,切实落实行政引导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行为时,要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行政复议、诉讼等权利,不得以信访处理代替法定职责履行;对信访事项,要明确告知复查复核权利。对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在信访渠道内立即启动程序;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依法引导按相应法定途径处理。在办理信访事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要求,明确信访工作责任,促进卫生计生信访问题解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能。
本清单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卫生计生委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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